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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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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5:42: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月17日上午,星期四,晴天,银坑镇召开会议,全体干部和各村书记、主任参加。会议传达学习了赣州市委四届四次全体会议、市委史文清书记在于都调研讲话精神及县委十八届八次全会等会议精神,和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并研究部署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事项。
  据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财税〔2013〕4号): 
  一、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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