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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讪被拒便强奸 赣州大余县90后男子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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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12:56: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章简介:看到漂亮女孩,便与之搭讪,想要2012年9月2日17时许,被王华供述,当日,他看到穿着吊带王华于1992年出生,未婚,初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



     看到漂亮女孩,便与之搭讪,想要交朋友,在受到对方冷落后,相当不满,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未遂。日前,被告人王华已被大余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王华见被害人张某(女,17岁)从他家门前经过,便上前搭讪,并向其索要QQ号码。张某未予理会并欲离开。王华将张某拦住,在捂住其嘴巴后,将其抱至距离村道二十多米远的偏僻小竹林,强行压在其身上,欲与之發生性行为,但因意志外原因而放弃。次日,在接到张某的报案后,公安人员在王华家中将其抓获。

   王华供述,当日,他看到穿着吊带上衣的张某从家门口通过时,便打算与之交朋友。向她打招呼,张某却未曾理会。而后,他走向前向张某索要QQ号码,张某却回骂了他。张某的态度让他觉得相当不满,便打算教训一下她。于是他便拦住张某并将其拖至旁边偏僻的小树林,手勒住她的脖子。因张某反抗,他打了她一巴掌,并用手将张某右肩的衣服往下扯。拉扯中,张某的胸部裸露出来,他便萌生了与她發生性关系的想法。

   王华于1992年出生,未婚,初中毕业后即在外务工,事发前在家待业。案发后,被告人王华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關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华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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