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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男子驾驶摩托车逆行跌入深沟死亡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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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17:53: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抱着侥幸心理无证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未曾想跌入路边水沟当场死亡。道路施工方为铺设管道,在公路挖掘深沟,未尽安全防护义务被判赔偿。8月7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邱贱娣、赖彩秀、文基荣、文基鸿、文基鑫诉被告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东龙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50%,计104008.76元。    法院查明,2012年5月6日晚上,文树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会昌县会杉线大西坝路段时,发生文树发跌落道路东侧施工水沟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东龙公司系黄会线庄口至会昌公路及厦蓉高速公路会昌北互通连接线改建工程施工单位。文树发跌落的水沟系被告东龙公司所挖,水沟占用公路路面2.1米,宽3.5米。施工方在来车方向设立了“前方施工、车辆慢行”的警示标志牌,并在水沟旁(来车方向)堆放了1米左右高的土方;在非来车方向,水沟旁未堆放土方及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但在前方亦设有警示标志牌。
    法院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否违反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主要看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保证一切在施工地点通行之人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如坑、沟、障碍物)的损害,所以采取措施但当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的,亦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本案中,被告在公路上挖掘深沟以埋设管道,虽设置了标志,并在来车方向堆放了土方,但在其他方向均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晚上未设置照明物,致夜间行驶的车辆坠入沟中,并导致他人死亡,违反了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时文树发系无证驾驶,逆向行驶,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东龙公司的责任。会昌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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