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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维权路—困难上訴人打官司難难难!!!第十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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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3:21: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十四次投诉,第一次接待2013年5月9《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2、刚取削低保,上大学都是向zf申请国家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3、一审法院下达两种判决书;(2012)海南省高院立案庭立即要求儋州法院将起诉书为什么重复,难道一审法院院长审核,研







第十四次投诉,第一次接待2013年5月9日上午9时与县(区)领导联合接待涉诉上访。清河、清浦、淮阴涉诉上访的接待地点集中在市中院信访接待室。                         今日第二次上午中院潘院长和民庭施庭长接待诉求人,我反映三个回题和提供上访书面材料交给潘院长请你网上解释网民问題谢谢!!!

         1、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根据国務院令  
    第 481 號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没有返还财产争议和赔偿经济损失等诉求。以非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的受理费100元。为什么一审訴讼费收取1000元。二审承办法官逼上诉人交4450元诉訟费。 藩院长没有回答????

     2、刚取削低保,上大学都是向zf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大學毕业才走社会磨生活工作不稳定拿工资还贷款,剛刚脱贫又是雪上加加霜无法交高昂诉讼费,困难是否法律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承办法官刁难逼上诉人交4450元诉讼费,求院长调查、审核、研究解决困难上訴人诉讼费減免一事。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訟費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潘院长回答向有关部门写证明,一审法院审批减免诉讼费二審不认可,必须再写证明。维权之路难難难!!!!!

    3、一审法院下达两种判决书;(2012)淮小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2013)淮小民初字第1345号判决书,上訴开庭审理结束至今没有判决没有。难难难!!!!!!根据中新海南网8月18日电 据海南经济报报道,儋州市那大镇前进、会罗和尖岭三家农场员工起诉农場违约发包农场一案时,质疑儋州人民法院多收了他们的诉讼费。報道引起了省高院立案庭的高度重視,专门就此事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咨询。     

  海南省高院立案庭立即要求儋州法院将起诉书及雙方答辩意见传真上来核查,并专門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咨询。最高院立案庭答复说,目前我国司法诉讼活动中没有具体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案件,只能是分为两种案件来进行,一种是财产案件,另一种是非财产案件。根据三家农场原告的诉讼内容,如果按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要收取6万多元;现在儋州法院是以非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的,受理费100元,所收的2000元和1000元是预付款,没有具体收费标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多还少补,一般来说是由败诉方来承担这笔费用。而淮安中院承法官刁难逼困难上诉人交诉讼费4450元。难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没有返还财产争议和赔偿经济损失等诉求。以非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的受理費100元。  

  为什么重复,难道一审法院院长审核,研究 审批 解 决困难原告诉讼费减免一事。二审承办法官何来胆子隐满刁难困难上诉人司法求助减免诉讼费吗?发言人不能认真调查、审核、事实真相,被上诉人和承办法官有着不可告人的横纵交叉复杂关系吗?事实胜与雄辨,公平与正义。请你向院长匯报后!!!一审法院诉讼费交1000元,淮安中院二审承办法官逼困难上诉人交诉讼费4450元打官司难难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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