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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4月起上调 章贡区、赣州开发区为11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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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16:48: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省人民zf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4月1日起,调整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二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由800元/月上调为1150元/月。
新标准下月起实施
据了解,这是我省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八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域1230元/月、12.3元/小时;二类区域1150元/月、11.5元/小时;三类区域1070元/月、10.7元/小时;四类区域980元/月、9.8元/小时;五类区域900元/月、9元/小时。实际调整后,与上次调整同口径相比较,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3.6%。新标准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
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二类区域,调整前为800元/月、8元/小时;南康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属三类区域,调整前为730元/月、7.3元/小时;寻乌县、安远县、全南县、石城县、上犹县、定南县属四类区域,调整前为670元/月、6.7元/小时。
考虑了社保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最低工资标准内涵发生变化,从今年4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政策。为保持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平稳衔接,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现行政策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12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统一按2012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为了使我省在最低工资标准测算上与全国大多数省市同口径,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第六条规定,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考虑了当地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因此,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绝对数与上次调整相比平均增幅为45.1%。(记者李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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