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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两违”整治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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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0 21:02: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什么是违法用地?
    下列行为之一使用土地者,属违法用地:
     1.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使用土地的;
     2.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范围的;
     3.擅自出让、转让、买卖、交换、租赁土地的;
     4.以物易地或私自协议使用土地的;
     5.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6.持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用地证件使用土地的;
     7.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

二、什么是违法建设?
     有以下建设行为者,属违法建设: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证件已逾期开工建设的;
     2.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5.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三、非法开发、使用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         房、挖沙、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zf土地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建设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处罚违法建设种类包括:1、停止建设;2、限期整改;3、限期拆除;4、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5、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上犹县城建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供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拆迁安置证复印件;
     (4)购地发票 ;(6)户口簿复印件 ;(7)四邻意见表;
    ( 8)规划平面布置图;(9)土地证或土地权属相关证明。

上犹县城建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2)附有规划平面图的四邻意见;(3)审定的用地规划平面图;(4)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5)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意见,及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6)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市政)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7)防震减灾局、消防、水土保持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8)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9)与本项目规划审批相关的其他材料及复印件。

上犹县城建局办理房屋加层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2)四邻意见表;(3)建筑设计院出具的结构能承受加层的证明 ;(4)原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均在县行政服务大厅相应窗口办理。

上犹县国土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供资料
          1、县城规划区村民建房用地审批(1)国土所汇总规划区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报送窗口;(2)国土局利用股报局审核后汇总申请表报县zf审批;(3)审批后国土所颁发给建房用地人。
          2、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危旧房改建)用地审批(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规划位置图件;(2)四邻意见签字表复印件;(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书;(4)夫妻双方身份证;(5)出让呈报审批表及出让合同书;(6)原土地证属划拨土地的同时填报划拨补办出让手续审批表。
          3、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1)转让双方夫妻身份证复印件;(2)原用地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3)转让合同(协议)书;(4)转让申请审批表;(5)原土地证属划拨的同时填报划拨补办出让手续审批表。
          4、农村村民非农建设用地审批(1)建房用地申请表;(2)建房用地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户籍本及家庭人口情况证明;(3)乡(镇)人民zf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书;(4)村民会议记录(复印件);(5)经村委会审查同意上报的《乡村农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6)建新拆旧的协议或承诺书。
          5、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1)申请报告原件1份;(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原宗地图复印件;(4)土地转让协议原件一份;(5)房产证复印件;(6)申请人身份证明。
          6、临时用地审批(1)临时用地申请原件2份(递交书面报告);(2)临时用地审批表原件2份;(3)临时用地协议复印件1份;(4)宗地图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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