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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吧老板经营不善 绑架小孩索5万元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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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9:55: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营酒吧亏损,且又欠外债,伙同他人绑架小孩索要5万元赎金。据悉,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杨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六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现年26岁的黄某在新余经营一家酒吧,2002年7月中旬,杨某与黄某在新余一网吧相识。数日后,杨某到黄某的酒吧借钱,因黄某的酒吧经营不善,且已欠外债,杨某借钱未果遂提出一起实施盗窃,黄某则提议绑架小孩勒索钱财,杨某表示同意。7月31日晚上,二被告人再一次商议实施绑架的相关事宜。
      2012年8月1日,黄某按照二人商量的计划,购置了作案工具。次日中午,二被告人驾车从新余出发,在九龙、宜春等地寻找作案目标,但都没有得逞。晚上10时许,二被告人决定到分宜寻找机会,当车行至分宜县矿建社区附近时,看见两个男孩在路旁行走,黄某将其骗上车后,杨某开车迅速逃离现场。在车上,将被害人的手脚捆绑,并威胁被害人说出了家人的电话号码。之后,二被告人遂电话联系被害人的母亲袁某,称其儿子在他们手上,要被害人的母亲准备5万元的赎金前往赎人。被害人母亲接到电话后,按照二被告人的指示将赎金扔至桥下。事先躲藏在草丛中的二被告人捡到赎款后,将被害人释放,开车迅速逃离现场。事后,二被告人将该赎款平分。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回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杨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非法获取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二被告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没有对被告人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收到赎金后立即释放被害人,且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退赃3万元,杨某退赃2万元,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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