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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钱斌院长承办法官何来胆子隐满困难上诉人求助减免诉訟费、剥奪维权、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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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21:31: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什么重复,难道一审法院院长审核,研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发言人不责任,【诉讼权利】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周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发言人不负责《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诉讼权利】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没根据中新海南网8月18日电据海南经济报报海南省高院立案庭立即要求儋州法院将起诉书第一次于2012年8月7日诉讼继承纠纷一第二次诉讼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并申第三次非法买卖继承养母房屋财产权签订买卖




为什么重复回復,难道一审法院院长审核,研究 审批 解 决困難原告诉讼费减免一事。二审承办法官何来胆子隐满刁难困难上诉人司法求助减免诉讼费吗?發言人不能认真调查、审核、事实真相,被上诉人和承办法官有着不可告人的橫纵交叉复杂关系吗?事实胜与雄辨,公平与正义。請你向院长汇报后!!!一审法院诉讼费交1000元,淮安中院二审承辦法官逼困难上诉人交诉讼费4450元打官难难难  !!!!!!艰难维权路,法律公平正义在何方……………………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发言人不责任,法院如何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执行最高民法院院长周强接受媒体集体采访時表示,法院应努力做到每一个案件审理都要实现公正。
【诉讼权利】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周强:习近平總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司法为民,很重要的一條就是保障民生。从法院工作来说,我们认为“民生反映民声,公正牵动民心”。维护和实现群众的权益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群众关心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要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发言人不负责任,剥夺上诉人依法维权。请钱斌院长关注一下,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困难上诉人合法诉求权上益,法律权威,公平正义。【诉讼权利】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 请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钱斌按排预约时间接待。第十次阳光纪检投诉至今没有依法解决上诉困难承办法官刁难逼交诉讼费4450元。困难上诉人养母、养父都病故,一审法院院长都有审批减免手续,二审承辦法官是否向院长汇报请示,剛取削低保,上大学都是向zf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大学毕业才走社会磨生活工作不稳定拿工资还贷款,剛刚脱贫又是雪上加加霜无法交高昂诉讼费,困难是否法律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承办法官刁难逼上诉人交4450元诉讼费,求院长调查、审核、研究解决困难上诉人诉讼费减免一事。   


           法院发言人不负责没有执行根据国务院令  
第 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別按照下列标准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接受媒体集体采访时表示,法院应努力做到每一个案件审理都要实现公正。     

【诉讼權利】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没有维护法律权威和困难人阳光法律合法保护让公平与正義。   
根据中新海南网8月18日电 据海南经济报报道,儋州市那大镇前进、会罗和尖岭三家农场员工起诉农场违约发包农场一案时,质疑儋州人民法院多收了他们的诉讼费。报道引起了省高院立案庭的高度重视,专门就此事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咨询。     

  海南省高院立案庭立即要求儋州法院将起诉书及双方答辩意见传真上来核查,并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咨询。最高院立案庭答复说,目前我国司法诉讼活动中没有具体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案件,只能是分为两种案件来进行,一种是财产案件,另一种是非财产案件。根据三家農场原告的訴讼内容,如果按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要收取6万多元;现在儋州法院是以非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的,受理费100元,所收的2000元和1000元是预付款,没有具体收费标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多还少补,一般来说是由敗诉方来承担这笔费用。而淮安中院承法官刁难逼困难上诉人交诉讼费4450元。难道確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没有返还财產争议和赔偿经济损失等诉求。以非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的受理费100元。  

         第一次于2012年8月7日诉讼继承纠纷一案,淮阴区法院2012年10月16日下达(2012)淮小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书,确认原告享有王兆华与王成美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区区委西宿舍區西隔壁房屋(共四间)的1/4份额。已判决生效。原告2012年12月11日依法申请淮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书递交立案庭,立案庭领导拒绝立案执行又无裁定书并要求申请人打析產纠纷官司。   

         第二次诉讼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并申請房屋财产依法保全,淮阴区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下達(2013)淮小民初字第0419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本院对被申请人位于淮阴区王营镇星光村六组227号房屋予以査封和淮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3年4月2日又下达(2013)淮民初字第0419号民事判决書,判定不服上诉中院2013年5月17日,淮安市中院作出(2013)淮民终字第0706号民事裁定书,以王兆华死亡,其繼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且不参加訴讼,该案没有承担的主体为由,裁定该案终结诉讼。

       第三次非法买卖继承养母房屋财产权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无效一案,为诉讼费向淮阴区法院申请诉讼费减、缓、免和阳光纪检网投诉院长同意訴讼费收1000元立案,淮阴区法院2013年9月17日下达(2013)淮小民初字第1345民事判决书,不服判決依法上诉市中院并向法院申请减、缓、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3年11月7日下午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又下催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费4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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