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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 业主诉至法院讨说法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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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8:59: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王某买了一套分宜县城东湖二期商品房,开发商延迟200多天才通知其领取房屋钥匙,为此,王某要求房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协商不成,王某将房产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产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近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当庭支付王某违约金4014元。
  王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得到全面履行,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应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辩称:逾期交接房屋是因为在施工过程中天气不好,水、电安装未按合同完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开发商于2012年8月11日才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开发商应向王某支付违约金。
  此案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因逾期交房而引发的纠纷。该小区有二百多户购房者,他们同样是在开发商迟延200多天才被通知接交房屋,为此,二百多购房户的派出代表先后到工商局、房产局、县zf等部门要求赔偿,因协商未果,准备诉至法院。法院知道这种情况后,主动多次上门找到开发商协调,并向其明确,这次起诉的只是一个代表,要求开发商对未起诉的购房户参照本案自动履行,同时又多次做购房户的工作,要求他们先不要起诉,待本案有了结果后,确保他们能及时获得赔偿。经过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避免了一起因延迟交房可能引起的群体性诉讼或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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