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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卖弟弟房十余载 弟弟要求返还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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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2:19: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章简介:十三年前,哥哥将弟弟的老宅以自原告王祥洪与被告王祥南系亲兄弟另查明,虽然原告从1991年已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哥哥于1



     十三年前,哥哥将弟弟的老宅以自己的名义賣给他人,十三年后,弟弟以不知情为由起诉哥哥及买房人,要求返还房屋。11月12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被法院驳回了原告王祥洪的诉请。

   原告王祥洪与被告王祥南系亲兄弟关系。1993年5月,兄弟二人簽订一份《兄弟房屋权属界定契约》,将家中老宅予以分割。同年8月,哥哥与被告钟祥华簽订一份《房屋转卖协议书》,将原属于其本人的房产卖给被告。1999年6月,哥哥與被告在原告家中、由原告妻子手写,再次签訂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将原告的房产卖给被告。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房款500元,哥哥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之后,被告在所购房屋居住,对房屋也进行了修缮与添置。现原告认为哥哥擅自处分其房产,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房产及附属设施。

   另查明,虽然原告从1991年已从老宅搬出,但其一直未离开过大余县,并在离老宅不远的地方建房居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哥哥于1999年6月将其房产及附属设施以自己的名義卖给被告,而弟弟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应当知道哥哥以其名义实施了本案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表示,故视弟弟已同意将其房产及附属设施卖给了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且哥哥在庭审时多次陈述其1999年签订协议时是想“欺骗”被告购買弟弟的房屋,故被告具有道德意义上的善意。综上,对于弟弟请求被告返還其房屋等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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