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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明挑金饰暗度陈仓 商场员工疏忽丢金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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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3:28: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市中级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刘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某公司7290元。
  某公司聘请刘某为某商场黄金专柜营业员,2011年4月17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刘某在上班期间,一顾客来到某公司经营的专柜购买金手镯,该顾客看中一金手镯并要求挑选,挑选时该顾客将金手镯退回刘某,刘某未经检查便将盒放回柜内,事后才发现盒中的金手镯不见了。事发当日下午,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某公司与刘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承担某公司经济损失13331.25元。
  一审法院判令刘某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某公司5332.50元。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某公司聘请的员工,在金手镯被盗过程中,刘某疏于防范与观察,没有尽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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