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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市2012年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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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爱情霉m
时间:
2012-6-12 16:08
标题:
南康市2012年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12年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进行认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公告如下: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除外);
2.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3.具备必要的教学实训条件和专业教师,农业职业技能培训要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
4.具备较强的组织招生能力和培训经验;
5.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培训部门、有固定的教学和实训场所、有专兼职教师、有专职工作人员;
6.近五年无不良记录。
请我市符合以上条件需申报认定的培训机构于6月15日前与南康市阳光办(林海大厦11楼)联系。
联系人:蓝善新 0797—6633020 13979787238
南康市阳光工程培训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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