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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西:矿产资源首次列入执法范围 管理不当領导要问责 [打印本页]

作者: 车2    时间: 2012-12-27 14:48
标题: 江西:矿产资源首次列入执法范围 管理不当領导要问责
    文章简介: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国江西省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矿产《条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条例》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调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条例》确立了违法行为暂停审批《条例》还确了zf主要领导人员另外,《条例》还规定,下级人民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将矿产资源管理情况列入问责范围,可对zf主要领导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责任。

  《条例》新增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内容

  江西省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监察工作形势严峻,但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程序性法规尚属空白。此次出台的《条例》在原有土地执法监察的基础上,新增了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有关内容。

  《条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制度,组织國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0日内办结

  《条例》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中,除有权询问当事人、调閱相關资料外,还有权責令涉嫌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损毁、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证据,或者依法现行登记保存,同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或者非法进行礦产资源勘查、开采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影。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省国土資源主管部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设区的市和县(市)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

  国土资源管理不当相关领导要问责

  《條例》确立了违法行为暂停审批及行政問责制度。其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案件查處期间,应当停止为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涉案的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停止为涉嫌矿产资源违法的單位或者个人办理涉案的矿产资源審批和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

  《条例》还确了zf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责任的四种情形,分别是: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國土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嚴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另外,《条例》还规定,下级人民zf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上级人民zf以及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zf的变更、撤销决定的,由監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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